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
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
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
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气氛,培养高素质人才,特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经校团委批准,由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
原则组成,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
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
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
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
知识性、趣味性。
第五条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
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
项规定;
2、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或一名以上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3、各社团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学生社团的全称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社团名称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纪校规。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新成立社团注册审批表:(盖章)
2、新成立社团注册登记表:
3、指导教师登记表:
4、筹备申请书;(盖章)
5、社团章程草案;(盖章)
6、可行性分析报告(盖章)
7、调查报告。(50份以上)
第八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社团联合会收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报校团委经研究批
准,并予以公告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
作,以利于校团委及时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社团的印章(不
得刻制公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刻制,不得私刻。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
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
和重大变更应报社联、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为加强社团的思想建设,30人以上的社团可以在社团内成立团支
部,报校团委批准,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开展组织生活
和团日活动。
第十七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社团负责人可以自我推荐或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经社联考察后
任命;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或
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特殊情况,可由校团委直接指定临时负责人;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
员;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4)、有其它违反纪律者。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并在校团委、社联指导监督下执
行。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可以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
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校团委
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素质的提升和学生成长的目标以及学
校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
多彩、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
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之初应向社联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
详细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经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及有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
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
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
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
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
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大型活动可向校团委提出经费
申请,并附详细预算报告,经校团委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
持。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校团
委批准。对会费和其他经费的使用,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并制订详尽的财务开支清单。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各社
团开支由负责人先向社联提交申请,批准后报校团委主管领导签
字,最后统一支取。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
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
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七章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校团委、社联每年对在籍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优秀学生
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团委研究后,将责令其停止
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社联注册;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
5、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6、出现其他应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
阻者,校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
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7天内向校
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
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将予以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
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无指导教师、挂靠部门;
4、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校团委将在报批后的一周内以公告的形
式宣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各级院系学生社团。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补充)
第十章学生社团的性质与宗旨
第四十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在
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十一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
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
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
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
的校园氛围。
第四十四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
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十一章学生社团成立
第四十五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
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
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四十六条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
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
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兰州
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
全称。
第四十七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
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
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
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团总支、社团指
导教师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校团委认可。
第四十九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
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学生社团联合会
的审批同意。
第五十条 社团在征得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
志,以便开展工作。
第十二章社团解散
第五十一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学生
社团联合会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
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可以将其解散: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
法活动;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3、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4、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5、其它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共青团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7年5月1日